股东查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23-10-21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3-082

债券代码:118034      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103,448,000股,占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数的11.0345%,限售期为自限售股股东取得公司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因2023年10月2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万股,并于2022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000,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678,378,16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6.7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21,621,837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3.2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9名,限售期为自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取得公司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103,448,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1.0345%。上述股份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10月30日起上市流通(因2023年10月2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可转债转股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上饶市佳瑞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晶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云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榕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云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云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资睿盈(平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睿和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庆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兴晟东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春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制流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如下:

(一)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取孰晚的日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103,448,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1.0345%,限售期为自限售股股东取得公司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10月29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因2023年10月2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3、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剩余限售股数量为战略配售股份,其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3-083

债券代码:118034        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能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代码:118034

●  可转债简称:晶能转债

●  转股价格:13.70元/股

●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3年10月26日至2029年4月19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683 号”文予以注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0,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9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1,000,000.00万元的部分由联合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9年4月19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01号”文同意,公司1,0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晶能转债”,债券代码“118034”。

根据有关规定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晶能转债”自2023年10月26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晶能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二)票面金额: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四)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9年4月19日;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23年10月26日至2029年4月19日;

(六)转股价格:13.70元/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可转债代码和简称

可转债代码:118034

可转债简称:晶能转债

(二)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晶能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3年10月26日至2029年4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晶能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四)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五)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无限售条件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七)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晶能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3年4月20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晶能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3.7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3.70元/股。由于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9元(含税),“晶能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14日起由13.79元/股调整为13.70元/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晶能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或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0%(含12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晶能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808688

联系邮箱:investor@jinkosolar.com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1日

标签:晶科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