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元成股份收警示函 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来源: 市场资讯2024-02-19

近日,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代码: 603388 简称:元成股份)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警示函,元成股份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或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浙江证监局查明,元成股份等存下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公司在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祝昌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三是公司在2017年度至2022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 四是公司未完整披露与赛石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五是公司资金支付、供应商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祝昌人、姚丽花、柴菊竹、陈平、余建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1月30日,元成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买入元成股份股票,并在2024年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元成股份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1年4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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