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苏大维格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来源: 市场资讯2023-11-03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苏大维格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10月13日,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大维格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9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苏大维格维权入口)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4日12时25分,苏大维格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前期关于“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回复称“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公司前述回复发布后,下午开盘后公司股价快速由跌转涨,最终收盘上涨20%。公司前述回复所称已实现销售和出口的“光刻机”实际为用于制造微纳光学材料、掩膜等的直写光刻设备,而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机,该“光刻机”与回复中所称的“芯片光刻机”存在显著差异。公司未能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销售的光刻设备的种类和具体应用领域,且在回复中将“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并用,具有误导性。

我局认为,苏大维格以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对苏大维格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苏大维格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买入苏大维格股票,且在2023年10月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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