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文一科技股票索赔:信披违法受处罚,投资者索赔案启动

来源: 市场资讯2023-12-29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文一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下达,投资者索赔案启动。(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12月28日,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文一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经查明,文一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中发铜陵是文一科技全资子公司。2023年5月,文一科技正式启动中发铜陵股权对外出售事宜,中发铜陵资产组使用用途由原计划自用变更为出售。2023年7月11日,杨林、胡凯等人召开专题会议,内容涉及中发铜陵股权转让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是否要计提中发铜陵的资产减值准备等问题,会议最终意见为2023年半年报不计提中发铜陵资产减值。2023年10月23日,文一科技发布更正公告,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合计106,324,838.74元,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表部分数据进行更正。公司在获知评估结果后,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金额,但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06,324,838.74元,多计资产、利润 106,324,838.74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文一科技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文一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文一科技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

在2023年8月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买入文一科技股票,且在2023年10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文一科技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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