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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股票索赔案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来源: 市场资讯2024-01-15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中润资源股票索赔案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损失。(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1年12月28日,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润资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3号)。我会认为:2016年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计40,000万元,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6%。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我会决定对中润资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有投资者向济南中院起诉,要求中润资源赔偿投资损失。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中润资源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山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中润资源上诉,维持原判。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中润资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7月13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中润资源股票,且在2018年4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中润资源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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