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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新潮能源(600777)投资者后一次处罚的索赔诉讼时效要比第一次处罚索赔时效先超过

来源: 市场资讯2023-12-13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针对新潮能源(600777)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后一次处罚的索赔诉讼时效可能要比第一次处罚索赔时效先超过,需要投资者特别注意。(许峰律师专栏)

2022年12月30日,新潮能源公告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新潮能源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公司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公司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

针对2022年底的处罚,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6月27日到2021年3月4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且在2021年3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因为处罚时间是2022年年底,应该适用新司法解释确认诉讼时效,故到2024年3月初,诉讼时效可能将届满。

此外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源(60077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对于相关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继续发起索赔。因为该部分违规是在2023年底作出处罚,应该根据老司法解释确认诉讼时效问题,故该部分诉讼时效应该到2024年12月届满。(新潮能源维权入口)

许峰律师代理的新潮能源(600777)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部分新潮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已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