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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报2023-11-04

证券代码:688135 证券简称:利扬芯片 公告编号:2023-085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70,111,56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35.03%,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5号),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扬芯片”)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100,000股,并于2020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36,4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为5名,对应股票数量共计70,111,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3%,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上述限售股将于2023年11月1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股票于2022年9月15日完成登记工作,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归属数量为849,120股,公司总股本由136,400,000股变更为137,249,12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股票于2023年5月12日完成登记工作,上市流通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归属数量为172,800股,公司总股本由137,249,120股变更为137,421,92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3、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4日)登记的总股本137,421,92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61,839,86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99,261,784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股票于2023年9月20日完成登记工作,上市流通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归属数量为859,436股,公司总股本由199,261,784股变更为200,121,22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除上述事项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江)及其一致行动人(黄主)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7)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谢春兰、黄兴、海南扬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及承办人变更情况

东莞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睿、张晓枭。

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东莞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中信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定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公司另行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广发证券签署了《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暨保荐协议》,由广发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并已委派易达安先生和袁军先生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扬芯片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利扬芯片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广发证券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70,111,56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35.03%,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总数与各分期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4日

标签:利扬芯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