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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报2023-11-03

证券代码:003018 证券简称:金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起始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36个月;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的股东4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82,415,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16%;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3号文)核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50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015号)同意,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9,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26,000.00万股。首发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9,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6,0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589.67万股,占总股本的29.19%;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410.33万股,占总股本的70.81%。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4名,分别为:陈金培、陈婉如、东莞倍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倍升投资”)、东莞金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盖投资”)。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实际控制人陈金培、陈婉如与陈珊珊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③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④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金盖投资、倍升投资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③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通过金盖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叶树华、罗周彬、张勇强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金盖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通过金盖投资、倍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张铭聪、游静波、马炜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通过金盖投资、倍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珊珊、陈婉如、叶树华、罗周彬、马炜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②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③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④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通过金盖投资、倍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张铭聪、游静波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②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③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④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与实际控制人陈金培、陈婉如、陈珊珊(以下合称“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本人特此承诺如下:1)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2)本人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将遵循下述规则:①公司已采取回购股份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5%。④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4)本人的增持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增持后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针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本人特此承诺如下:1)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措施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2)本人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将遵循下述原则:①公司已采取回购股份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20%。④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50%。⑤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本人不再履行增持义务。3)本人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实施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本人的增持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增持后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

3、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与实际控制人陈金培、陈婉如、陈珊珊(以下合称“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发行人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针对此情况,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②若公司董事会决议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③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④本承诺经本人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⑥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⑦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⑧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

4、关于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与实际控制人陈金培、陈婉如和陈珊珊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如下: ①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③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③本人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④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薪酬(如有)、津贴(如有)或现金分红(如有)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尽快配合发行人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

6、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与实际控制人陈金培、陈婉如和陈珊珊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②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障公司在财务、资产、人员、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保障公司不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上产生依赖或在财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混同。③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④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⑤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②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③本人不会就公司与本人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不利于公司的行动,或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④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⑤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给予公司赔偿。”

(二)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

变动过程中、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182,415,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1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1:叶树华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马炜为公司副总经理,张铭聪为公司监事,前述人员为金盖投资的合伙人,通过金盖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游静波为公司监事,系倍升投资的合伙人,通过倍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前述人员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5.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金富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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