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大参林(603233)收监管措施书,信息披露违规面临投资者索赔

来源: 市场资讯2024-04-11

2024年4月9日,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员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23年8月21日-2024年3月1日期间买入大参林股票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3月2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回顾本案。2024年3月2日,大参林公司发布《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司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起诉。2024年4月9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9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柯金龙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分别收到有权机关下发的《立案通知书》《拘留通知书》《起诉书》,茂名子公司和柯金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立案和提起公诉,柯金龙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公司在收到上述司法文书后未及时披露,且部分临时公告中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3年8月21日-2024年3月1日期间买入大参林股票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3月2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大参林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大参林:于2023年8月21日-2024年3月1日期间买入大参林股票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3月2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大参林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