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3-12-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下午13: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北路28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守明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0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1,643,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9.313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1,424,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9.277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358%。

3)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事项情况

本次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1,444,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

反对1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97%;

反对1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3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1,444,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

反对1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97%;

反对1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3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1,444,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

反对1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97%;

反对1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3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1,444,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

反对1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97%;

反对1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3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1,602,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

反对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8,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956%;

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袁晟律师、叶家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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