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3-09-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前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本次股东大会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405,767,8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5%。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363,84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89.6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1,920,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33%。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13人,代表股份2,382,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59%。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405,686,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01,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56%;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同意405,686,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01,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56%;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05,686,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01,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56%;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05,686,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01,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56%;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05,686,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01,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56%;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六)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05,686,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01,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56%;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七)审议《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05,685,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8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00,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9%;反对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霍晴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