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3-1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29日发出会议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的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十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润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3年9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2,928,0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18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6,973,3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77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954,7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1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954,7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1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股。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954,7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13%。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参与合肥市科创接力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986,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0%;反对1,384,735股;弃权0股;回避296,557,056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5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56%;反对1,384,735;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参与合肥市国资国企创新发展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399,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7%;反对1,384,735股;弃权0股;回避180,144,103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5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56%;反对1,384,735;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2,912,8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15,2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5,939,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7%;反对15,200;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577,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3%;反对1,350,935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6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133%;反对1,350,935;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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