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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迪贝转债”付息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3-1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0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0月23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10月23日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迪贝转债”)将于2023年10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43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发行了2,299,3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2,993.00万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具体为:第一年0.50%、第二年0.80%、第三年1.20%、第四年1.6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49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22,993.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11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迪贝转债”,债券代码“113546”。

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迪贝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4月2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当前转股价格为13.72元/股。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具体如下: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迪贝转债第四年(2022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票面利率为1.60%,每张“迪贝转债”(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6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0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0月23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10月2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迪贝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6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6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6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办法

(一)发行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迪贝路66号

联系人:丁家丰

咨询电话:0575-83368521

(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人:俞康泽、吴继平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606380

特此公告。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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