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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报2024-01-26

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4-001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卢盛林、卢治临、叶建平、许学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盛林、卢治临、叶建平、许学亮: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你公司在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投项目营销网络中心项目(以下简称营销中心项目)总投资5,449.90万元,全部由募集资金投入,其中用于发放新增人员工资资金为503.58万元。2023年3月,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营销中心项目的结项报告,营销中心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449.90万元。经查,你公司营销中心项目实际列支发放新增人员工资的金额为2,040.38万元,超过招股说明书计划使用金额1,536.8万元;其中,有936.62万元工资发放对象实际为另一募投项目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的新增人员。对上述超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卢盛林、总经理卢治临、财务总监叶建平、董事会秘书许学亮对上述违规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卢盛林、卢治临、叶建平、许学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公司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相关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6日

标签:奥普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