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3

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4-01-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1月16日下午14:30-15: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上午9:15至2024年1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公司副董事长何海晏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14名股东,代表股份223,138,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6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6名股东,代表股份221,378,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59,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9名股东,代表股份1,934,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1名股东,代表股份1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59,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5%。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137,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3,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王鹤飞先生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1,694,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0%;反对1,443,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部分交易事项制度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1,694,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0%;反对1,443,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公司新增2023年度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1,694,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9%;反对1,443,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608%;反对1,443,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3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魏小江 柴玲

(三)结论性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