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24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4-04-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琼瑛女士主持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8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上午9:15至2024年4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高尔夫路凤凰创新园)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0,624,34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91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199,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633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7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79%。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49,859,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7%;反对7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862%;反对7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琼瑛女士、吴琼明女士、郭利军先生、何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吴琼瑛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吴琼瑛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9,85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吴琼瑛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5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30%。

2.02 选举吴琼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吴琼明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9,85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吴琼明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5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30%。

2.03 选举郭利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郭利军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9,85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郭利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5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30%。

2.04 选举何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何平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9,85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何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5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3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亚东先生、陈琪耀先生、屠世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陈亚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亚东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9,85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陈亚东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5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30%。

3.02 选举陈琪耀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琪耀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9,85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陈琪耀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5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30%。

3.03 选举屠世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屠世超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9,85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屠世超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5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30%。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沈国建先生、钱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沈国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沈国建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9,85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沈国建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5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30%。

4.02 选举钱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钱江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9,85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钱江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5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23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024年4月8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同意选举陈潇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其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一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陈潇俊先生,1989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1年2月至2013年12月,任浙江英特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车间主任。2014年2月进入公司,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兼总工段长。

陈潇俊先生未直接持有三力士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27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

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及内审部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并已于2024年4月8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顺利完成了换届选举。

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负责人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已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成员如下:

1、非独立董事:吴琼瑛女士(董事长)、吴琼明女士、郭利军先生、何平先生。

2、独立董事:陈亚东先生、陈琪耀先生、屠世超先生。

以上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的简历详见公司披露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1、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吴琼瑛女士(主任委员)、屠世超先生、何平先生。

2、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屠世超先生(主任委员)、陈亚东先生、吴琼瑛女士。

3、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陈琪耀先生(主任委员)、陈亚东先生、屠世超先生。

4、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陈亚东先生(主任委员)、陈琪耀先生、郭利军先生。

以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成员如下:

1、非职工代表监事:沈国建先生(监事会主席)、钱江先生

2、职工代表监事:陈潇俊先生

以上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监事会成员的简历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1、总经理:吴琼瑛女士

2、副总经理:郭利军先生

3、生产总监:潘万东先生

4、财务总监:何平先生

5、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何磊先生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何磊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等规定,有关材料已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经审查无异议。

潘万东先生、何平先生、何磊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四、公司聘任内审部负责人情况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娜女士为内审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李娜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五、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何磊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高尔夫路凤凰创新园

邮政编码:312030

联系电话:0575-84313688

传真号码:0575-84318666

电子邮箱:sanluxzqb@163.com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届满离任情况

1、董事离任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沙建尧先生、蒋建华先生、范薇薇女士在本次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亦不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沙建尧先生、蒋建华先生、范薇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对上述因任期届满离任的董事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七、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一、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潘万东先生,199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2013年4月进入公司,历任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应用工程师、配方工程师、工艺工程师、切割带车间主任、生产部长等职务,现任公司生产总监。

潘万东先生未直接持有三力士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存在任何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先生,198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曾任浙江普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浙江(万邦)分所项目经理;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副总裁等职务;黄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何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何磊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86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何磊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管理能力。

何磊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内审部负责人简历

李娜女士,199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历任绍兴市雅光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绍兴牧元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兔留香(绍兴)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现任财务管理中心成本科科长。

李娜女士未持有三力士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存在任何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26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24年4月8日在16: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4.会议由沈国建先生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沈国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沈国建先生简历详见简历。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第八届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简历

沈国建先生,196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6年4月进入公司,历任绍兴胶带厂炼胶工、硫化工、副车间主任,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车间主任。

沈国建先生未持有三力士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25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24年4月8日16: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4.会议由吴琼瑛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及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吴琼瑛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吴琼瑛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选举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战略委员会由吴琼瑛女士、屠世超先生、何平先生三人组成,吴琼瑛女士为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由屠世超先生、陈亚东先生、吴琼瑛女士三人组成,屠世超先生为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由陈琪耀先生、陈亚东先生、屠世超先生三人组成,陈琪耀先生为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陈亚东先生、陈琪耀先生、郭利军先生三人组成,陈亚东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相关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吴琼瑛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吴琼瑛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郭利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郭利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生产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潘万东先生为公司生产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潘万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何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何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何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何磊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李娜女士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李娜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相关人员简历

吴琼瑛女士,197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绍兴县物资局会计、绍兴三力士橡胶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助理、人力资源部部长、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琼瑛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7,075,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6%,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其配偶郭利军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与吴琼明女士为姐妹关系,与郭利军先生为夫妻关系外,吴琼瑛女士与本次其他董事未存在任何关系,除2020年11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外,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亚东先生,196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法学硕士。侨属、民建会员、绍兴文理学院商学院教授(三级)、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访问学者。1989年9月至1991年8月,任四川仪陇县公安局干警;1993年8月至2016年10月,任重庆科技学院教师;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任广东岭南师范学院教师;2017年12月至今,任绍兴文理学院教师。

陈亚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经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陈琪耀先生,199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2016年10月至2020年6月担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项目经理;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担任杭州量子泛娱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2022年10月至今绍兴鉴湖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审计项目经理。

陈琪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经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屠世超先生,197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法博士。1993年8月至1996年4月担任绍兴高等专科学院教师;1996年4月至今担任绍兴文理学院教师。

屠世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经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郭利军先生,197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中国恒柏集团财务部经理、浙江骏发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轻纺城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郭利军先生未持有三力士股份,除与本次董事吴琼瑛女士为夫妻关系,与本次董事吴琼明女士为妻妹关系,与本次其他董事未存在任何关系,除2020年11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外,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潘万东先生,199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2013年4月进入公司,历任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应用工程师、配方工程师、工艺工程师、切割带车间主任、生产部长等职务,现任公司生产总监。

潘万东先生未直接持有三力士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存在任何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先生,198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曾任浙江普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浙江(万邦)分所项目经理;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副总裁等职务;黄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何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何磊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86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何磊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管理能力。

何磊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李娜女士,199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历任绍兴市雅光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绍兴牧元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兔留香(绍兴)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22年5月进入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成本科科长。

李娜女士未持有三力士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存在任何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