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投资者诉宏达新材(002211)索赔案再次递交网上立案 受损股民仍可索赔

来源: 市场资讯2024-04-10

近日,投资者诉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赵敬国律师团队再次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一批网上立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的投资者,于2019年1月7日-2021年7月29日期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7月3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回顾本案,2021年6月1日,宏达新材发布《关于公司子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风险提示公告》,载明公司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专网通信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以及部分应收账款逾期及回收不确定的风险。2022年1月10日,宏达新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2月5日,宏达新材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号),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3)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9年1月7日-2021年7月29日期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7月3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宏达新材股民索赔案件仍在进行中,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宏达新材:于2019年1月7日-2021年7月29日期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7月3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宏达新材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