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3-12-20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公司通过公司OA系统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8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的情况,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标签:金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