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新潮能源股票索赔案倒计时!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来源: 市场资讯2023-12-22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新潮能源股票索赔案倒计时!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1年12月25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所述的违法情形,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部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新潮能源赔偿损失。日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新潮能源向投资者赔偿部分投资损失。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新潮能源因两次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了行政处罚。第二次行政处罚虽然是2022年12月30日公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该索赔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可能为2024年3月3日。第一次行政处罚索赔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4日。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新潮能源维权入口)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新潮能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1、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且在2018年12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7年6月2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且在2021年3月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标签:新潮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