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超讯通信股票索赔:子公司违规担保,公司收到警示函,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来源: 市场资讯2023-10-09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超讯通信子公司违规担保,公司收到警示函,受损股民或可索赔。(超讯通信维权入口)

2022年1月11日,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讯通信或公司;证券代码:603322)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经查,超讯通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12月31日,超讯通信发布公告,披露控股子公司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桑锐电子)及桑锐电子全资子公司辽宁民生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下称民生智能)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冻结金额合计122.93万元。桑锐电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孟繁鼎2020年12月30日以桑锐电子名义为调兵山顺通煤业有限公司违规担保19,500万元,2019 年12月12日以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名义为调兵山市鸿鼎泰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担保22,576万元,违规担保总金额42,076万元,上述违规担保至今未解除。超讯通信对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超讯通信、梁建华、邹文、孟繁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超讯通信子公司违规担保,公司收到警示函,依据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超讯通信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9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超讯通信股票,且在2021年12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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