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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维权一周动态| *ST庞大财务造假遭大批股民索赔 同洲电子投资者索赔案终审胜诉

来源: 新浪证券2024-02-05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上线以来收到超7万单维权申请。上周(1.29-2.4),遭股民索赔最多的上市公司为:遥望科技、*ST庞大、ST鸿达。(*ST庞大维权入口)

去年12月,遥望科技接连收到来自广东证监局的《警示函》和深圳交易所的《监管函》,指出公司及高管虚增业绩、存货管理不善、违规信息披露等数条“罪状”。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遥望科技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20年4月23日到2023年12月12日之间买入遥望科技股票,并且在2023年12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提醒投资者注意。(遥望科技维权入口)

此外,*ST庞大、ST鸿达的股票索赔,新浪股民维权平台仍在继续征集,受损股民可登记索赔。(鸿达兴业维权入口)

三家上市公司被罚

2月4日,证监会网站发文,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随着监管的深入调查,上周共有3家公司收到罚单,即康隆达、东方园林、*ST博天。

1月21日,“园林上市第一股”东方园林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方园林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北京证监局还对东方园林时任董事长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东方园林维权入口)

业绩上,东方园林已连续四年亏损。1月31日晚间,公司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净利润亏损38亿元至44.5亿元,同比减亏23.50%至34.67%。

1月30日晚,康隆达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康隆达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 万元罚款,公司实控人张间芳、时任董秘陈卫丽分别被处300 万元 、100万元罚款。三日后,浙江证监局也对康隆达出具了警示函。包括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国海在内的三位高管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康隆达维权入口)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康隆达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买入康隆达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2年8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2月3日,*ST博天公告北京证监局立案调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博天环境通过多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年报虚假记载。

上交所指出,*ST博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已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分析认为,上市公司申请听证,可以延缓退市进程。但是想通过听证程序,最终成功终止退市的可能性并不大。

就投资者而言,可以对*ST博天财务造假的违规行为提起索赔。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凡在2018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买入博天环境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ST博天维权入口)

ST摩登、ST同洲股民索赔案终审胜诉

1月29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德威新材投资者索赔案已在南京中院首次开庭,综合目前情况,在2017年12月4日到2020年7月9日之间买入德威新材股票,并且在2020年7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发起索赔,诉讼时效仅剩下十个月左右,提示投资者注意。(德威退维权入口)

此外,旋极信息投资者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江涛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传来捷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透露,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江涛赔偿两位投资者部分损失。与此同时,厉健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思创医惠证券虚假陈述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部分投资者胜诉,受损股民仍可索赔。(旋极信息维权入口)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向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表示,投资者诉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迎来新进展。赵敬国律师代理的示范性案件一审胜诉,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上诉人宏达新材对案件揭露日、损失测算等持有异议。赵敬国律师提醒,如果二审法院按照宏达新材的主张重新认定揭露日,本案诉讼时效将仅剩半年,受损投资者需抓紧索赔。(宏达新材维权入口)

此外,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对ST摩登投资者索赔案件的二审判决。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得当,依法应予维持。摩登大道的上诉均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维持投资者胜诉原判。(ST摩登维权入口)

2月4日,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代理的徐某等3名投资者诉ST同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广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ST同洲上诉,维持原判。(ST同洲维权入口)

此前,深圳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ST同洲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袁明、时任独董欧阳建国分别对ST同洲的上述债务承担100%和5%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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