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两次以虚假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入账 艾格拉斯等被罚1830万元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网2024-02-11

本文摘自证监会网站2月9日发布的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8号),罚款总额为1830万元,决定书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此外,证监会已经对艾格拉斯2019年报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所做出处罚,罚没款合计为626万元。 艾格拉斯已经在2022年4月28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如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摘录:

经查明,艾格拉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艾格拉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艾格拉斯控股子公司发生11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累计12.98亿元,具体如下:

1.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2月24日,霍尔果斯巨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4笔定期存单,合计2.76亿元,为江门市钏玥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2.68亿元贷款提供担保,2018年12月24日还款结清本息。该笔担保金额占最近一期即《2016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34.18亿元的7.84%。

2.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香港艾格拉斯有限公司提供其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定期存单0.11亿美元为深圳市该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亚智能)0.7亿元贷款担保,2020年8月5日贷款已结清。该笔担保金额占最近一期即《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58.07亿元的1.21%。

3.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新疆艾格拉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艾格拉斯)提供其澳门国际银行佛山支行定期存单3.10亿元为关联方张家港市中纺针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中纺)贷款3亿元担保。该笔担保金额占最近一期即《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58.07亿元的5.17%。

4.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12月19日,北京艾瑞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福)提供其江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0.6亿元定期存单,为张家港市世纪诚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诚轩)0.6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担保,2019年12月19日已解除担保。

5.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12月2日,艾瑞福提供其江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1亿元定期存单,为世纪诚轩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担保,2019年12月2日已解除担保。

上述2笔担保金额共1.6亿元占最近一期即《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58.07亿元的2.76%。

6.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北京指尖乾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尖乾坤)提供其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南头支行0.5亿元定期存单,为深圳市前海众利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众利勤)汇票承兑合同担保。

7.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指尖乾坤提供其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南头支行0.5亿元定期存单,为前海众利勤汇票承兑合同担保。

8.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指尖乾坤提供其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南头支行1亿元定期存单,为前海众利勤汇票承兑合同担保。

上述3笔担保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6月4日、6月11日解除。3笔担保合计2亿元,担保金额占最近一期即《2018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64.49亿元的3.10%。

9.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1日,北京战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战魂)提供其江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0.53亿元定期存单为关联方张家港市保税区元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狩国际)0.5亿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2020年6月11日已解除担保。

10.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1日,北京战魂提供其江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0.53亿元定期存单为元狩国际0.5亿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2020年6月11日已解除担保。

11.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战魂提供其江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2.1亿元定期存单为元狩国际2亿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2020年6月30日已解除担保。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实,但艾格拉斯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艾格拉斯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双义、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刘汉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艾格拉斯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15日,根据艾格拉斯董事长王双义、财务总监刘汉玉安排,资金主管张某电话通知澳门国际银行先将艾格拉斯控股子公司北京巨龙互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互娱)银行账户(账号:20XXXX36)中的4亿元资金转出至霍尔果斯优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优选)银行账户(账号:20XXXX52,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优选1552账户),再将霍尔果斯优选1552账户4亿元资金转出至新嘉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深圳东海支行账户(账号44XXXX35,以下简称新嘉财1235账户),备注往来款。

2019年11月27日,新嘉财1235账户将4亿元转至艾格拉斯第一大股东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义聚)澳门国际银行佛山支行账户(账号20XXXX60),备注往来款。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17日,日照义聚将上述4亿资金分拆转出,去向为日照义聚招商银行账户16,918.90万元、世纪诚轩银行账户10,000万元、该亚智能银行账户7,081万元(用于归还澳门国际银行贷款)、艾格拉斯关联方张家港中纺银行账户6,000万元。

2019年12月20日,根据王双义、刘汉玉安排,张某电话通知澳门国际银行先将艾格拉斯控股子公司新疆艾格拉斯账户(账号:20XXXX61)中3亿元资金转出至霍尔果斯优选1552银行账户,再由霍尔果斯优选1552银行账户将3.035亿元资金转出至关联方张家港中纺账户,用于归还澳门国际银行贷款。前述7亿元资金来自艾格拉斯及其控股子公司。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艾格拉斯将7亿元资金转出至关联方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但艾格拉斯未在2019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22日,日照义聚成为控股股东,此前资金占用的性质变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艾格拉斯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累计金额为9.02亿元。

三、艾格拉斯两次以虚假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入账,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虚增利润

2019年12月,根据王双义、刘汉玉安排,张某将虚假的巨龙互娱澳门国际银行佛山支行4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账号20XXXX97,开户证实书编号10XXXX87,起息日2019年11月15日,到期日2020年5月15日)和控股子公司新疆艾格拉斯澳门国际银行佛山支行3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账号20XXXX74,开户证实书编号10XXXX53,起息日2019年12月20日,到期日2020年6月20日),经时任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后,由艾格拉斯时任出纳保管。

2019年通过以虚假的7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入账的方式,艾格拉斯《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7亿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5.85亿元的19.53%;虚增利润126.5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25.55亿元的0.05%。2020年4月24日,艾格拉斯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通过虚假7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入账的方式,艾格拉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7亿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6.06亿元的19.41%;导致虚增利润369.8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0.62亿元的5.97%。

2020年5月至6月,根据王双义、刘汉玉安排,张某将前述两张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更换成虚假的巨龙互娱4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账号20XXXX45,开户证实书编号10XXXX72,起息日2020年5月25日,到期日2020年11月25日)、新疆艾格拉斯3.03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账号20XXXX05,开户证实书编号10XXXX83,起息日2020年6月19日,到期日2020年12月19日),经时任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后,由艾格拉斯时任出纳保管。

通过以虚假的7.03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入账的方式,导致艾格拉斯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7.03亿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5.66亿元的19.71%;虚增利息收入708.3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0.36亿元的19.51%。通过以虚假的7.03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入账的方式,2020年10月26日,艾格拉斯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7.03亿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5.49亿元的19.81%;虚增利息收入373.82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430.27万元的86.88%。

对于上述事实二至事实三,《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虚增利润,艾格拉斯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双义、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刘汉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曹晓龙、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鹏、时任董事吕成杰、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斐、时任监事会主席张欣、时任监事张远、时任监事尹兆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银行提供的账户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定期报告、记账凭证及相关单据、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根据上述事实一至事实三,艾格拉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艾格拉斯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艾格拉斯两次以虚假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入账,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虚增利润。艾格拉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艾格拉斯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双义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目的。第二,客观上一直在积极解决违法违规问题,截至2021年4月2日,已偿还资金占用款及利息9.15亿元。第三,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且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绝对金额及相对比例较低,违法情节较轻。第四,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2020年之前,2020年之后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属于2020年违法行为的延续,应当适用原《证券法》进行处罚。第五,截至2021年4月2日,涉案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资金均已全部归还,符合从轻处理的情形。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刘汉玉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主观上没有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目的。第二,客观上一直协助大股东解决股票质押和资金问题。截至2021年4月2日,已偿还资金占用款及利息9.15亿元,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第三,违法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较轻。第四,其根据上市公司决策层安排履职,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五,从上市公司获得的收入低,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拟处罚决定过重。第六,本案应适用原《证券法》进行处罚。第七,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悉、实施违规行为,其未在任何决策中同意、安排案涉行为,未在任何文件上签字,未从案涉行为中获利,不应被认定为案涉违规行为的行为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八,其主观上没有财务造假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增利润的行为,实质为重大会计差错。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转载附:艾格拉斯2020年报披露的董监高收入)

曹晓龙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对涉案违法事实不知情、未参与。日常负责公司游戏业务,没有财务专业背景,其不参与公司财务管理,无法发现违法行为。相信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已在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第二,其在个人专业和能力范围无法发现案涉违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三,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态度端正。第四,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权责一致、罪罚相当。第五,艾格拉斯认为案涉资金占用行为所涉本金及利息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偿还,公司实质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张鹏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对涉案违法事实不知情、未参与。因涉案违法事项的隐蔽性,其没有财务专业背景,未参与公司财务管理,无法发现违法行为。其相信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已在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第二,本案中艾格拉斯异地开户行为系正常商业行为,不属于应被特别关注的异常行为,不能证明其未尽职履责。第三,其在个人专业和能力范围无法发现案涉违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四,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态度端正。第五,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权责一致、罪罚相当。第六,其作为艾格拉斯的创始人,始终以促进公司的发展成长为己任。第七,艾格拉斯认为案涉资金占用行为所涉本金及利息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偿还,公司实质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李斐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履职受限,无法获取违法违规事实相关资料和证据履行公告义务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监管机构汇报。第二,法律赋予权利受限,无违规担保相关财务资料,向年审会计师询问了案涉事项函证的具体流程并向财务部索要了四个澳门国际银行存单,但无法辨别真伪,已勤勉尽责。第三,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第四,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已尽了合理的谨慎和注意,已勤勉尽责。其未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获悉艾格拉斯资金出现异常时,第一时间与年审会计师及财务部相关人员沟通并查阅相关原件。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张欣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对涉案违法事实不知情、未参与。因涉案违法事项的隐蔽性,其没有财务专业背景,未参与公司财务管理,无法发现违法行为。第二,其审查相关定期报告后,通过发送邮件向董事长王双义质询公司账面资金的真实性,并当面沟通,已履行监事义务。第三,艾格拉斯异地开户行为系正常商业行为,不属于应被特别关注的异常行为,不能证明其未尽职履责。第四,其在个人专业和能力范围无法发现案涉违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五,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态度端正。第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权责一致、罪罚相当。第七,艾格拉斯认为案涉资金占用行为所涉本金及利息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偿还,公司实质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张远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对涉案违法事实不知情、未参与。因涉案违法事项的隐蔽性,其没有财务专业背景,未参与公司财务管理,无法发现违法行为。第二,其于案涉违规行为发生时尚未担任公司监事,在签署案涉定期报告时任监事时间也较短,其不应对未任职期间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其审阅相关定期报告后,通过发送邮件及面谈方式与董事长王双义沟通,已勤勉尽责。第三,相信专业审计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及公司针对问询的肯定性答复,已在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第四,其在任职期间一贯忠实和勤勉尽责,且案涉违规行为是即便其勤勉尽责也无法发现的。第五,艾格拉斯异地开户行为系正常商业行为,不属于应被特别关注的异常行为,不能证明其未尽职履责。第六,其在个人专业和能力范围无法发现案涉违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七,其以自有资金10万余元买入公司股票,到目前仍然持有,主观上确认公司的所有报告没有虚假陈述的情形。第八,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态度端正。第九,如作为职工监事受到行政处罚,工作、生活将遭受巨大影响。第十,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权责一致、罪罚相当。第十一,艾格拉斯认为案涉资金占用行为所涉本金及利息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偿还,公司实质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尹兆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对涉案违法事实不知情、未参与。因涉案违法事项的隐蔽性,其没有财务专业背景,未参与公司财务管理,无法发现违法行为。第二,其于案涉违规行为发生时尚未担任公司监事,在签署案涉定期报告时任监事时间也较短,其不应对未任职期间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其通过监事会主席张欣向董事长提出异议,已勤勉尽责。第三,相信专业审计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及公司针对问询的肯定性答复,已在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第四,其在任职期间忠实、勤勉履职,案涉违规行为是其勤勉尽责也无法发现的。第五,艾格拉斯异地开户行为系正常商业行为,不属于应被特别关注的异常行为,不能证明其未尽职履责。第六,其在个人专业和能力范围无法发现案涉违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七,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态度端正。第八,如作为职工监事受到行政处罚,工作、生活将遭受巨大影响。第九,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权责一致、罪罚相当。第十,艾格拉斯认为案涉资金占用行为所涉本金及利息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偿还,公司实质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本案适用2019年《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艾格拉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此项违法事实,发生在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连续性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执法惯例,适用2019年《证券法》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二)王双义等不符合减轻、免除处罚等相关情形。一是2020年12月4日,我会向艾格拉斯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王双义等所称截至2021年4月2日,已偿还资金占用款及利息9.15亿元。不属于案发前主动纠正,不符合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所述可以不予处罚情形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述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二是艾格拉斯未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整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艾格拉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占用资金清偿、违规担保解除情况等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审核意见》,王双义等不符合减轻、免除处罚相关情形。

(三)根据在案证据,艾格拉斯《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虚增利润的事实。

(四)关于责任人员的认定。艾格拉斯的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第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双义,掌握财务方面的最终审批权,同意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经过正常的审批流程并且不予披露,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虚假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虚增利息收入,知悉、决策、组织实施涉案违法行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兼相关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玉,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组织控股子公司办理对外担保并且不予披露,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虚假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虚增利息收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汉玉关于王双义直接安排张某办理担保、转账事宜,自己不知情的陈述申辩意见无证据支持。第三,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曹晓龙、张鹏具备全面掌握公司情况的职务条件。曹晓龙、张鹏与王双义同为艾格拉斯创始人,且是艾格拉斯第一大股东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的股东,能够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曹晓龙、张鹏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应当承担法定保证责任,应当审慎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以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时任董秘李斐,其岗位职责与涉案信息违法行为紧密关联,其应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审慎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以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艾格拉斯2019年年报显示,艾格拉斯减少货币资金7亿元,增加其他流动资产9亿元,艾格拉斯定期存款大幅增加,出现异常迹象。李斐在披露2019年年报前发现了异常,并向年审会计师及公司财务经理询问该事件详情并查阅了相关原件。董秘的履职行为不应只停留于履行一般职责,应当进一步质疑分析、开展调查、督促纠正等积极履职行为予以审慎核查。根据在案证据,在艾格拉斯定期存款入账资料中,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5月25日、2020年6月19日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证书》上的澳门国际银行业务公章、经办人杨某、方某文签章,与真实的新疆艾格拉斯2018年12月21日在澳门国际银行开立的3.1亿元《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的澳门国际银行业务公章、经办人杨某、方某文签章存在区别。李斐在对财务报告未消除疑虑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关注、核查上述异常情况,懈怠、放弃履行职责,签署2019年年度报告并表示赞成,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第五,张欣作为艾格拉斯时任监事会主席,张远、尹兆君作为艾格拉斯时任监事,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文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艾格拉斯定期存款大幅增加、在没有经营业务的地区开立银行账户等异常行为,作为监事应关注并调查原因,积极主动履行监督等职责及勤勉尽责义务。第六,我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处罚,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王双义、刘汉玉、曹晓龙、张鹏、李斐、张欣、张远、尹兆君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双义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刘汉玉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副总经理、董事)曹晓龙、(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张鹏、(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李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时任董事)吕成杰、(时任监事会主席)张欣、(时任监事)张远、(时任监事)尹兆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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