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超讯通信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来源: 市场资讯2023-11-06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超讯通信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2年1月11日,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讯通信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经查,超讯通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12月31日,超讯通信发布公告,披露控股子公司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桑锐电子)及桑锐电子全资子公司辽宁民生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下称民生智能)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冻结金额合计122.93万元。桑锐电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孟繁鼎2020年12月30日以桑锐电子名义为调兵山顺通煤业有限公司违规担保19,500万元,2019 年12月12日以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名义为调兵山市鸿鼎泰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担保22,576万元,违规担保总金额42,076万元,上述违规担保至今未解除。超讯通信对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超讯通信、梁建华、邹文、孟繁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下达后,部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超讯通信赔偿损失。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超讯通信维权入口)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超讯通信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根据广州中院一审判决,索赔条件为:

在2019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超讯通信股票,且在2021年12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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