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国华网安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来源: 市场资讯2024-01-03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国华网安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2年11月15日,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华网安)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1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审慎确认收入并考虑子公司商誉减值的影响,导致公司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华网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下达后,有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国华网安赔偿损失。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国华网安向投资者赔偿部分投资损失。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国华网安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依据一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为:(国华网安维权入口)

在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国华网安股票,且在2022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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