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3-08-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隋景宝、张铁成、王洪海、迟峰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隋景宝、张铁成、王洪海、迟峰:

经查,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300万元至2500万元。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612万元,与已经披露的业绩预告最大亏损数额偏离幅度达到44%。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4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长隋景室,总经理张铁成、财务总监王洪海、董事会秘书迟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隋景宝、张铁成、王洪海、迟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此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认真总结在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隋景宝、张铁成、王洪海、迟峰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标签:铁岭新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