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世纪华通涉嫌年报商誉5年虚假记载、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

来源: 市场资讯2024-04-03

2024年4月1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世纪华通,证券代码:00260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8号)。相关内容如下:

一、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一)、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1、2018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6,236.30万元

2、2019-2022年年报商誉原值披露错误

3、2019-2022年年报报告分部的披露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点点作为单独的报告分部进行披露

4、2020-2022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20年、2022年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虚减利润

(二)、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虚构《千年3》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2、提前确认《彩虹联萌》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和利润、虚减2021年营业收入和利润

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盛趣(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二、拟处罚决定:

1、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2、对王佶、王苗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3、对钱昊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4、对赏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5、对纪敏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三、罗建欣律师表示:(罗建欣律师专栏)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目前,罗建欣律师正在代理世纪华通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

2019年4月27日至2023年7月24日之间买入世纪华通,且在2023年7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世纪华通的亏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罗律师提醒,此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世纪华通维权入口)

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罗建欣律师声明:

1、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二十余年。罗律师拥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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