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晋亿实业(601002)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还在持续推进

来源: 市场资讯2023-09-26

晋亿实业(601002)2022年4月2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结合处罚决定认定的违规事实,因为晋亿实业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代理的晋亿实业投资者索赔已向浙江湖州中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晋亿实业维权入口)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晋亿实业违法事实如下:

晋亿物流有限公司原为晋亿实业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2020年11月13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联营企业,系公司关联方,二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晋亿实业向晋亿物流进行关联销售及采购,合计金额38,272.62万元。期间,因共同与银行开展应收款链平台业务,晋亿实业和晋亿物流之间发生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12月29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75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晋亿物流于2021年1月4日及1月6日分两笔归还。2021年3月4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57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资金当天转回晋亿实业账户。综上,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38,272.62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45,592.62万元。晋亿实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迟至2021年3月19日才发布了补充公告。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在2020年11月13日到2021年3月19日之间买入晋亿实业股票,并且在2021年3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