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3-10-10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8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

三、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审核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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